果不其然,當庭怒嗆法官「頭腦不清楚」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,在被函送法辦之後,獲得不起訴。從處分書的內容裡,再次印證了整樁事件從頭至尾是一幕幕司法鬧劇!
根據處分書記載,莊珂惠獲得不起訴的主要關鍵是:案發當時,聲押庭的程序已經結束,莊檢察官並不是在公務員「依法執行職務」的時間說那些話,因此並不構成觸法要件。偵辦此案的主任檢察官還特別指出,對法庭尊嚴或國家權力意志貫徹,並無任何損傷。
然而,果真如此嗎?
先來重點案情倒帶。姑且暫時不談莊珂惠對法官嗆聲「頭腦不清楚」,是不是構成違法,單就她在被法官下令當庭逮捕,卻沒有遭到逮捕,還在被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親自帶離開法庭時,再度怒嗆法官:「你把我上銬啊!」莊珂惠口出此語,沒有損傷法庭尊嚴?
再就案情的法律層面來看,彰化地檢署不起訴莊珂惠,檢方認定她說那些話的時間點,並不是在公務員「依法執行職務」,這番見解還有待商榷。
根據不起訴處分書指出,莊珂惠行為當時,聲請羈押庭的程序已經結束。但是,這番指述有一個破綻:如果開庭已經結束,為什麼法官還會下達命令、對莊珂惠採取司法強制手段?何況,這段過程後來也獲得證實──當時在場的法警做證時表示:「法官的確有下不道歉就逮捕的命令」。
彰化地檢署聲稱,莊珂惠行為時,聲押庭程序已經結束。但是,當時聲押庭是否結束,並不是彰化地檢署說了算數。因為,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8條規定,審理的開始及結束,具有指揮權的人,是審判長。
因此,案發在場的法警證詞,正坐實了一點:法官下達「不道歉就逮捕」的當時,是正在執行職務。
而且,案發當時的地點是在法庭裡,且法庭裡的人,統統是身著國家制服的法官、檢察官、書記官和法警。這群人身著特定的國家袍服、聚集在特定場所的法庭裡,滿屋子裡的人不是在執行職務?
再從法律層面來看,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定:「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應服制服,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亦同。」
從上述字裡行間來看,在這起事件中,不光是法官在法庭裡執行職務,當時身著檢察官袍服、出現在法庭裡的莊珂惠,難道不是在執行職務?
更何況,莊珂惠會怒嗆法官,起源她正義凜然地基於兒少保護,聲請對一名涉嫌犯下數十次對未滿14歲女孩猥褻、恐嚇的吳姓被告進行「預防性羈押」,不料,在遭到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拒絕後,她惱怒脫口而出:「法官腦袋不清楚」,才因此惹火法官當庭表示「不道歉就逮捕」之語。追溯源由,莊珂惠當時會口不擇言,難道不正是她還處於執行職務的狀態?
這起事件是荒唐透頂的司法鬧劇──檢察官怒嗆法官「腦袋不清楚」,氣得法官當庭要逮捕「現行犯」檢察官;法官下令「不道歉就逮捕」,但法警竟然不執行;彰化地檢署在接獲通報後,和彰化地方法院高層私下「喬」案,莊珂惠被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親自帶離法庭後,還向法官嗆聲:「你把我上銬啊!」……
甚至於,莊珂惠被法官函送法辦後,偵辦的機關正是她服務的彰化地檢署。彰化地檢署要偵辦自己的檢察官,會有什麼樣的偵查結果?會給國人什麼樣的司法觀感?
莊珂惠獲得不起訴的處分書中,有這些文字:對法庭尊嚴並無任何損傷。不,這起事件中,不僅法庭毫無尊嚴可言,偵查庭也沒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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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F%BC%8F%E6%B1%9F%E5%85%83%E6%85%B6%E3%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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